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治理步伐
内政发〔2024〕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治理步伐(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治理,增进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包管国家粮食宁静,凭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甘衬舶芊ā贰ⅰ吨谢嗣窆埠土焱恋刂卫矸ㄊ凳┨趵贰赌诿晒抛灾吻谕恋乇;ぬ趵返戎垂媛稍�,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利用等运动,适用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黑土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玄色或者暗玄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本步伐所称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指通过机械或人工步伐,将适合耕作的黑土地耕作层土壤挖掘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第四条 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事情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配合体意识为事情主线,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应剥尽剥、就近利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分协同、社会加入的事情机制。
第五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事情,旗县级自然资源部分会同农牧、生态情况、财务、交通运输等部分凭据职能职责卖力具体落实。
第二章 土壤剥离利用
第六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黑土地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牧部分体例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报盟市自然资源、农牧主管部分备案。 第七条 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切合领土空间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土壤利用,并与黑土地�;ぁ⒏弑曜寂┨锝ㄉ璧茸ㄏ罴苹浞窒谓�。 第八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黑土地的,应当凭据自治区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保存下列情形的,经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牧、生态情况等部分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不进行剥离: �。ㄒ唬┎磺泻献灾吻ㄉ枵加煤谕恋馗鞑阃寥腊肜眉际豕娣兑蟮�;
�。ㄋ模┪淳疾环ㄕ加煤谕恋厍腋鞑阃寥辣谎现仄苹滴薹ㄔ倮�,并已依法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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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在申请用地前应当体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
临时用地涉及占用黑土地的,可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内容纳入土地复垦计划,不再单独体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土地复垦时必须恢复为黑土地。
第十条 城镇计划批次用地、乡村计划批次用地占用黑土地的,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组织体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单独选址项目、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和临时用地占用黑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体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
占用黑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体例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但需填写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报告表。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应当包括项目概况、体例依据、土壤视察、剥离、运输、验收、存储、管护、利用、投资估算、包管步伐等。
第十二条 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体例完成后,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牧等部分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计划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报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备案。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报告表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牧主管部分凭据相关标准审查通事后,报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备案。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治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涉及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需上报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或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城镇计划批次用地、乡村计划批次用地占用黑土地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供地前凭据剥离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并依法依规确定实施主体。所涉及的土壤视察评价用度、土壤剥离利用计划体例及评审用度、土壤剥离工程用度、运输用度、存储管护用度、验收用度等纳入用地本钱。
单独选址项目、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临时用地占用黑土地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由用地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凭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报告表或土地复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毕后,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主体应当实时向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提出验收申请。
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可凭据事情需要分区、分段、分期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占用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应当提交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施工纪录、监理检测纪录、工程计量结算资料、剥离土壤运输存放管护资料、相关影像等资料。
剥离土壤即剥即用的,连同土壤利用一并验收,并附土壤使用纪录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需由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牧等部分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完成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
第十八条 城镇计划批次用地、乡村计划批次用地剥离的黑土地耕作层土壤,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卖力安排利用。
单独选址项目、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剥离的黑土地耕作层土壤,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卖力催促用地单位凭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计划利用。用地单位不可自行利用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运输到存储点,交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利用。
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利用责任主体应当妥善留存、保管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利用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剥离的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无偿使用剥离的黑土地耕作层土壤,非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引导和勉励农户、国有农场、农民相助社等耕地经营主体就近无偿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 剥离土壤的有偿使用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耕地�;ず徒ㄉ�。 第二十一条 剥离的黑土地耕作层土壤短期内无法利用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应当将其就近运至临时存储点存储,临时存储点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临时存储点应当综合考虑运距、利用本钱及对周边情况的影响等因素,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ず煜摺⑺吹氐让舾兄氐闱�,优先选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作为存储点。
第二十二条 存储的黑土地耕作层土壤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治理,存储期限不宜凌驾3年,存储时应当凭据相关技术规范接纳防护步伐,避免泛起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宁静隐患。
第二十三条 黑土地耕作层土壤运输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路线,接纳一次性运至目的地的方法进行运输,运输历程应当接纳避免土壤流失和灰尘污染等步伐。
第四章 监督与治理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牧等部分增强对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事情的监督和治理。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分按期对旗县(市、区)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底由盟市自然资源、农牧部分划分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农牧部分上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会同农牧主管部分卖力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监督治理事情,增强对外地区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事情的治理。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社会宣布外地区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信息,并增强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历程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卖力解释。
2024年12月2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微信民众号、矿业邦民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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